(2017)陕0602执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德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才,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才,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后麻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0********。被执行人刘德平,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榆树合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7********。王树才申请执行刘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德平下落不明,致使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对被执行人刘德平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本院将该车辆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止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树才对被执行人刘德平享有案件款28920元、案件受理费261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树才发现被执行人刘德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