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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石迎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石迎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马肩村。法定代表人:刘正凯,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迎丰,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高攀(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迎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州市豪门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398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闫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