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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俊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俊盛,男性,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首饰加工,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俊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如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俊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已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俊盛在其承租的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东一村华某山矿泉水厂对面的首饰加工场,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林某13次,每次1克,共得款300元;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卢某2次,每次0.5克,共得款100元。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俊盛在其首饰加工场,单独容留吸毒人员林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次,单独容留吸毒人员卢某吸食毒品冰毒2次,同时容留林某1、卢某吸食毒品1次。2016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林俊盛同时容留林某1、卢某和一名男青年吸食毒品1次。不久,公安机关在梅陇镇东一村被告人林俊盛的租屋抓获卢某和林某1,现场查获自制冰壶和锡纸等吸毒工具。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林俊盛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三路教师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勘验、扣押、辨认、称重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俊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重4克;又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建议被告人林俊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俊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俊盛在其承租的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东一村华某山矿泉水厂对面的首饰加工场,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林某13次,每次1克,共得款300元;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卢某2次,每次0.5克,共得款100元。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俊盛在其首饰加工场,单独容留吸毒人员林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次;单独容留吸毒人员卢某吸食毒品冰毒2次;同时容留林某1、卢某吸食毒品1次;2016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林俊盛同时容留林某1、卢某和一名男青年吸食毒品1次。不久,公安机关在梅陇镇东一村被告人林俊盛的租屋抓获卢某、林某1,现场查获自制冰壶2个、锡纸1捆等吸毒工具。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林俊盛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三路教师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被告人林某1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吸毒工具冰壶2套、锡纸1捆。2.被告人林俊盛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出租屋照片。3.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30日下午,海丰县公安局在经丰县梅陇镇人民三路教师新村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林俊盛。4.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俊盛,男性,1985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发现该员在其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记录。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被告人林俊盛手机号码136××××5318于2016年5月至7月的通话记录,显示与卢某(手机号码136××××4440)、林某1(手机号码136××××3703)、黄某(手机短号66773O)有多次通话联系。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被告人林俊盛及林某1、卢某的尿液均呈阳性。7.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对林某1、卢某的吸毒行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对林某1的吸毒行为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二)鉴定意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6]0703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及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现场在林某1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经检验,未检出常见毒品的成分;并将鉴定意见告知林某1。(三)搜查、扣押、称重笔录1.《扣押笔录》:证明2016年7月8日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海丰县梅陇镇东一村德成楼西侧第二间出租屋(海丰县梅陇镇华某山矿泉水厂对面)查获吸毒人员林某1、卢某,在该出租屋内的桌面上发现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在衣柜内发现吸毒工具“冰壶”2个、锡纸1捆。2.《称重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在林某1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经称重,净重为0.1克。(四)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1证言:我一共向某盛购买了3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今年(2016)5月下旬的一天,我到林俊盛的出租屋,向他购买了1克的“冰毒”,我拿给他人民币100元,然后和林俊盛一起在他的出租屋吸食;第二次是6月19日晚上,我向某盛购买“冰毒”1克,人民币100元,然后我和林俊盛、卢某一起在林俊盛出租屋里吸毒;第三次是7月7日上午,我又到林俊盛的出租屋,向某盛购买了1克“冰毒”,人民币100元,然后我自己在林俊盛的出租屋吸食;2016年7月8日中午,我到林俊盛的出租屋,接着卢某带一名不知名的男青年一起也来到林俊盛的出租屋,然后我们四人一起进行吸毒,吸毒后林俊盛有事先走了,不久,公安民警就到林俊盛的出租屋检查,检查时那名不知名的男青年趁民警不备逃跑了,我和卢某就被带来公安机关调查;我一共在林俊盛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7次。我的手机号码136××××3703。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林俊盛就是容留其在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的人;辨认出卢某就是与其一同在林俊盛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的人。2.证人卢某证言:今年(2016)5月初至6月我一共在林俊盛居住的出租屋内吸食了3次冰毒,向其购买毒品2次,每次0.5克,人民币50元;今天(2016年7月8日)中午12时许,我驾驶三轮车到林俊盛的出租屋和林俊盛及另外两名男子一起吸食冰毒,林俊盛吸食完冰毒之后有事离开了,13时许,公安机关来检查时,一名男子逃离了,我和阿亮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每次到林俊盛的出租屋之前都会用我的手机(号码136××××4440)和林俊盛的手机(号码136××××5318)联系,他在出租屋时我才过去。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林俊盛,并辨认出林某1就是“阿亮”。3.证人陈某证言:2015年11月,林俊盛的父亲林某某向我承租我位于梅陇镇华帝山矿泉水厂对面东一村德成楼西侧的三间平房的中间一间,当时他告诉我,是要租来给其儿子林俊盛做首饰打砂加工厂的。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林俊盛就是向其承租位于梅陇镇东一村德成楼西侧中间一间出租屋的人。(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俊盛对上述认定的全部事实予以供认。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卢某、林某1就是在其出租屋吸毒的人。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俊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俊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俊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俊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俊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娟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林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向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为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