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恢1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尚志市远东木业有限公司、张某、马某、张某、师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尚志市远东木业有限公司,张成群,马美荣,张成良,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恢1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成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成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尚志市远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张成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成群,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马美荣,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张成良,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师英,女,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东木结构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吉东木业有限公司、尚志市远东木业有限公司、张某、马某、张某、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拍卖执行回款6442908.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3378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