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汝阳县鑫源金属有限公司与胡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阳县鑫源金属有限公司,胡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汝阳县鑫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武湾村。法定代表人:李占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学,男,汉族,1963年4月01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胡小敏,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汝阳县鑫源金属有限公司(下称“鑫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胡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上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胡小敏偿还申请人鑫源公司货款112521元(含诉讼费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将胡小敏纳入失信人名册;其次通过网络系统对胡小敏个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依法进行查询;最后又对胡小敏妻子樊小敏个人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上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风雷审判员 李青锋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