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范林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2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04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范林涛,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肥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范林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灵秀百旺超市往塔前方向路段时,撞到中心护栏后摔倒,造成范林涛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华侨医院对被告人范林涛抽取血样,被告人范林涛伤势好转后离开华侨医院,去向不明。经鉴定,被告人范林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8.5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林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范林涛于2017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范林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林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林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范林涛无证驾驶无牌的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林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林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