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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代兰凤与被告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兰凤,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602号原告:代兰凤,女,1970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波,经理。原告代兰凤与被告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代兰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兰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兰凤撤诉���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计3266元,由代兰凤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