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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宽友与李记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宽友,李记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民初第2253号原告:刘宽友,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记成,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刘宽友诉被告李记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宽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记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宽友诉称,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了(2011)沅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记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支行借款本金39999.82元并承担利息,由原告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李记成未按判决履行,沅江市法院执行局在刘宽友账户扣划现金2057元,并经原告同意,在刘宽友的妹妹刘爱华账户扣划现金7096元,上述两笔钱经刘宽友多次向李记成催要未果,故原告刘宽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记成偿付上述9153元及后段利息。被告李记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了(2011)沅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之一为判决李记成偿还沅江邮政银行借款本金39999.82元、并承担利息,并判决李跃红、夏北军、刘宽友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根据沅江邮政银行的申请,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扣划了刘宽友的银行存款2057元,并经刘宽友的妹妹刘爱华的同意,扣划了刘爱华的银行存款7096元,用于代李记成偿还其所欠沅江邮政银行的借款及利息。因刘宽友就上述被扣划的款项向李记成追偿未果,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2011)沅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及刘宽友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李记成对沅江邮政银行借款本金39999.82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李跃红、夏北军、刘宽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刘宽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代债务人李记成清偿,其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李记成追偿;原告请求被告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因双方就上述代偿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在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限度内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记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宽友返还9153元;二、被告李记成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返还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宽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记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珊人民陪审员  彭培焕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