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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翟扣喜与任志刚、任志强、汪中洲、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扣喜,任志刚,任志强,汪中洲,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64号原告:翟扣喜,男,1956年2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任志刚,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任志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大同路。被告:汪中洲,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号。法定代表人:任静,执行董事。原告翟扣喜与被告任志刚、任志强、汪中洲、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翟扣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扣喜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翟扣喜负担。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孔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