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翟扣喜与任志刚、任志强、汪中洲、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扣喜,任志刚,任志强,汪中洲,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64号原告:翟扣喜,男,1956年2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任志刚,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任志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大同路。被告:汪中洲,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号。法定代表人:任静,执行董事。原告翟扣喜与被告任志刚、任志强、汪中洲、太原市昕林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翟扣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扣喜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翟扣喜负担。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孔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