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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绍柱与被申请人孙建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绍柱,孙建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781民督13号申请人郭绍柱,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凯,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建明,男,汉族。申请人郭绍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郭绍柱称,2009年左右,被申请人家里发生急事急需处理,向申请人借款3000元一直未还。2016年12月向申请人出具借(欠)据一支,并约定于2017年6月20日前还清,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建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绍柱的借款人民币3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孙建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芝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