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068号原告:傅某某,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被告:曾某某,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