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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桂兰、赵运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兰,赵运喜,张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27号申请人:王桂兰,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赵运喜,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张清华,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王桂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运喜、张清华银行存款共计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申请人王桂兰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鸿羽路从北往南第5-6间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运喜、张清华银行存款共计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桂兰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鸿羽路从北往南第5-6间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