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法经政与周佩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经政,周佩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997号原告:法经政,男,满族,1953年7月5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周佩佳,男,满族,1969年3月16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法经政诉被告周佩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经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经政负担。审判员 楚腾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