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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法经政与周佩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经政,周佩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997号原告:法经政,男,满族,1953年7月5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周佩佳,男,满族,1969年3月16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法经政诉被告周佩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经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经政负担。审判员  楚腾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