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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付军与汤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汤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付军,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花坪镇。被执行人:汤作利,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巴兰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付军申请执行汤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汤作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付军欠款及违约金14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6元、执行申请费1,700元。共计人民币147,764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汤作利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并到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汤作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付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汤作利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付军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