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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喜龙与王东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龙,王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杨喜龙,住榆树市被执行人王东发,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龙与被执行人王东发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