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与张克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张克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268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赵都新城绿和园2-2-102室。负责人:赵胜彬,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永晓,女,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系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魏县。被告张克川,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张克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