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杨某,崔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87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暂住青岛市黄岛区。2004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得假释,2013年7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徐锋茂,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2004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得假释,2011年8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职业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崔某,别名“小东”,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崔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杨某、崔某、王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徐锋茂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1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2017年2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3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通过给卖淫女介绍嫖客并提供场所卖淫以牟利,二人通过李某某2(在逃)介绍王某(女,1999年8月9日出生)、巢某(女,2000年5月30日出生,外号“欣欣”)和外号为“静静”的女子从临沂来到黄岛区,王某和巢某同意由赵某某的李某某为其介绍联系嫖客并在赵某某的住处卖淫,赵某某、李某某从嫖资中抽成。赵某某、李某某分别注册名为“小小小丫头”和“给你快乐”的微信号,二人通过微信聊天与嫖客约定时间、地点、价格,王某和巢工某某在赵某某的住处与嫖客发生卖嫖关系。2015年10月底至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某先后容留、介绍九人与王某、巢某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黄岛区帝邦帝城小区2号楼1单元0903室的住处发生卖嫖关系。分别为:2015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李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300元。2015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于某和李某分别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600元。2015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张某2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300元。2015年11月初,刘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2次,嫖资600元。2015年11月2日左右,王某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600元。2015年11月6日下午,孙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300元。2015年10月24日下午,陈某与巢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500元。2015年11月7日早上,王某因不愿意继续卖淫,借口外出买早饭而离开赵某某的住处,后来到黄岛区西海岸汽车站附近与巢某和张某1会合准备坐车离开黄岛。当日下午1时许,赵某某赶至汽车站欲将王某和巢某带走未果,遂即打电话找被告人杨某帮忙,被告人杨某驾车拉着被告人崔某、王某某来到汽车站,赵某某、杨某、崔某、王某某四人强行将王某从长途汽车上拽下来并开车带走,四人欲将巢某也拽下车但因张某1阻拦而未果。后李某某携带电警棍赶到汽车站,并和赵某某一起驾车将王某某带至黄岛区灵山卫黄海学院附近,二人采用言语威胁、电棍击打王某身体的手段迫使王某表示不敢再逃跑。后王某被带回至帝邦帝城小区2号楼1单元903室赵某某的住处限制人身自由,直至晚上8时许公安机关将其解救。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辨认、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强迫、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强迫、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崔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辩解意见认为,其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当时带王某回来是为了要欠款。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辩解意见认为其只介绍了二、三次。被告人杨某、崔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徐锋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某事先在经过卖淫女王某、巢某同意的情况下才为其招览、介绍嫖客,没有强迫卖淫的行为,2017年11月7日王某以外出买早餐为由准备离开黄岛,并没有向被告人赵某某表示不愿意继续卖淫,赵某某强行将王某带回住处,既有报复、教训的心理,也有希望王某继续从事卖淫的企图,到被抓获时并没有强迫卖淫的事实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只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2、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通过给卖淫女介绍嫖客并提供场所卖淫以牟利,二人通过李某某2(在逃)介绍王某(女,1999年8月9日出生)、巢某(女,2000年5月30日出生,外号“欣欣”)和外号为“静静”的女子从临沂来到黄岛区,王某和巢某同意由赵某某的李某某为其介绍联系嫖客并在赵某某的住处卖淫,赵某某、李某某从嫖资中抽成。赵某某、李某某分别注册名为“小小小丫头”和“给你快乐”的微信号,二人通过微信聊天与嫖客约定时间、地点、价格,王某和巢工某某在赵某某的住处与嫖客发生卖嫖关系。2015年10月底至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某先后容留、介绍8人与王某、巢某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黄岛区帝邦帝城小区2号楼1单元0903室的住处发生卖嫖关系共9次。分别为:2015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李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300元。2015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于某和李某分别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600元。2015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张某2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300元。2015年11月初,刘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2次,嫖资600元。2015年11月2日左右,王某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600元。2015年11月6日下午,孙某与王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300元。2015年10月24日下午,陈某与巢某发生卖嫖关系1次,嫖资500元。2015年11月7日早上,王某因不愿意继续卖淫,借口外出买早饭而离开赵某某的住处,后来到黄岛区西海岸汽车站附近与巢某和张某1会合准备坐车离开黄岛。当日下午1时许,赵某某赶至汽车站欲将王某和巢某带走未果,遂即打电话找被告人杨某帮忙,被告人杨某驾车拉着被告人崔某、王某某来到汽车站,赵某某、杨某、崔某、王某某四人强行将王某从长途汽车上拽下来并开车带走,四人欲将巢某也拽下车但因张某1阻拦而未果。后李某某携带电警棍赶到汽车站,并和赵某某一起驾车将王某某带至黄岛区灵山卫黄海学院附近,二人采用言语威胁、电棍击打王某身体的手段迫使王某表示不敢再逃跑。后王某被带回至帝邦帝城小区2号楼1单元903室赵某某的住处限制人身自由,直至晚上8时许公安机关将其解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被查获到案,被告人杨某、崔某、王某某于2015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被查获到案,被告人杨某、崔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李某某商量找几个卖淫的小姐,帮助介绍嫖客从中挣取提成。2015年10月初其让李某某2帮忙从临沂找几个卖淫的小姐,2015年10月中旬,李某某2带了二个女孩到胶南,其给李某某22000元。二个女孩一个叫莹莹(即本案受害人王某),一个叫静静,莹莹同意卖淫,静静不同意就走了。我们帮助莹莹介绍了大约20个嫖客,我和李某某每人分到大约1500元钱。后来我通过加微信找来了欣欣(即巢某),欣欣说她卖淫收费不低于500元,我同意了,我给她介绍了一个嫖客,还有一个我记不清是不是我给介绍的了,这两次卖淫挣的钱我和李某某都没有要,主要是考虑欣欣刚来这里没有钱,让她攒点钱。后来欣欣回了临沂,11月初又回来,因其来月经我们一直没有给她介绍嫖客。11月6日,欣欣说她要回临沂,我给她300元把她送到胶南汽车站。11月7日早上,我发现莹莹关机跑了,对其不辞而别非常生气,我跟李某某说莹莹跑了。下午1点多我到胶南汽车站,发现莹莹和欣欣,才知道欣欣还没有走。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赶快到汽车站,之后我搂着欣欣和莹莹的肩膀劝她俩跟我回去,过来一个男青年抱住欣欣说是她对象,我推了那个男青年一把,那青年带着欣欣、莹莹上了去临沂的汽车。我给杨某打电话,说要找个人过来帮忙,意思是可能要打架让他来帮忙,杨某也明白我的意思。杨某带着晓东、小涛来后我们开车堵在刚出站不久的长途客车前面,上车去拖欣欣,她男朋友拽她,我拖不动,我又拖莹莹,那个青年拦我,我朝那青年头上打了四五下,然后把莹莹往车下拖,杨某他们也帮我把莹莹拖下车带到杨某的车上,后我们跟李某某汇合后把莹莹带上我的车,李某某与莹莹坐在后排座上,杨某带着晓东、小涛走了。我开车拉着莹莹和李某某到处转,把她带到车上是因为她还没有把我前期投入的钱挣回来,吓唬她纯是因为心里生气想找她出气,甚至想揍她。李某某用电警棍打出火花吓唬莹莹,说要弄死她之类的话。后来我把她带到帝邦帝城住处看着她防止她逃跑,我看到5点30分左右,李某某回来看着她我去吃饭,到晚上9时30分左右我们被民警抓获。我把莹莹抓回来就是想让她继续卖淫帮我们挣钱。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白天,赵某某来找我玩,说找几个卖淫的小姐,我们提供地方帮助找嫖客,挣钱平分,我同意了。后来过来两个卖淫女,我用“给你快乐”微信名联系嫖客,我介绍过来的就二三个人,都是给莹莹找的嫖客。2015年11月7日上午赵某某说莹莹走了,到了中午赵某某又让我到汽车站,后又让我直接到两河路找他,我在两河路帝邦帝城红绿灯北边找到赵某某,当时已上下午2点左右了,我上了杨某开着的一辆黑色越野车,我手里拿着电棍。杨某开车把我们拉到汽车站后杨某拉着另外两个青年走了,赵某某开着他的车拉着我和莹莹,在路上我拿出电棍朝莹莹放了两下电,没有真电着她,我们问莹莹为什么走了,她说欣欣让她一起回去,后来赵某某说的生气了,就从我手里拿过电棍朝莹莹腿和胳膊上各电了一下,莹莹吓得不敢说话了,然后赵某某拉我们去了开发区,我下车去开自己的车,赵某某拉着刘莹莹走了。到了下午5点半左右,我回到帝邦帝城,6点左右赵某某去吃饭,我和莹莹呆在房间里,后来欣欣来敲门,我开门后警察把我抓住带到派出所。4、被告人杨某、王某某、崔某的供述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5、6月份到杨某在帝邦帝城小区2号楼1单元0903室的房子住的,赵某某跟着杨某干活,没有地方住,杨某就让他住了,没有要他报酬。2015年11月7日下午赵某某给杨某打电话让杨某到汽车站去,没有说什么事,杨某让王某某、崔某跟他一起去去黄岛汽车站找个人,王某某、崔某没有问什么事就跟杨某一起到了汽车站,见到赵某某后赵某某说抓两个在大客车上的女的,让杨某开车把大客车拦下。杨某开车把大客车别下,赵某某领着杨某、崔某、王某某上了客车,赵某某和杨某等人去拽两个女孩,那个男青年不让拽,赵某某上去打了那个青年两下,杨某、崔某、王某某把一个女孩拽下车拉到杨某开的车上,赵某某让杨某开车拉他们到帝邦帝城小区北边的隆和水岸小区门口,在车上赵某某问那个女孩为什么跑。后赵某某的伙计李某某过来后,杨某把他们拉到汽车站,到那快下午三点了,赵某某和李某某带那个女孩上了赵某某的车走了,杨某、崔某、王某某离开。杨某不认识被抓上车的女孩,之前见过另一个叫欣欣的一次,是2015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赵某某让杨某到临沂接个女的回来干小姐,接的就是欣欣。杨某叫赵某某别在他的租房里干,赵某某说他和李某某一起干。这次赵某某让杨某抓两个女的,杨某上车后看到欣欣和另外一个女的,心思这女的也是跟赵某某干卖淫的事的。崔某、王某某不清楚为什么扣留那个女的。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赵某某的房子里卖淫一个月左右,当时巢某(欣欣)领着我和王菲去临沂兰山区的蓝海大饭店吃饭,说是找工作,后来李某某2把我们交给胶南的赵某某,刚开始赵某某、李某某拉我们出去玩,后李某某2跟我说要我在胶南干小姐,一开始有时候一天接三、四个嫖客,一般300元一次,挣的钱都跟赵某某、李某某五五分成。我中间回临沂一趟。后欣欣说要回临沂,不一定再回来了,我也不想干了。11月6日赵某某把欣欣送到胶南汽车站。11月7日早晨8点左右,我跟赵某某说去买早餐,就跑出来与欣欣和来接欣欣的张某1汇合,到汽车站等车。到下午1点30分左右,碰到赵某某,赵某某站在我们中间问我们怎么回事,张某1过来把赵某某的手掰开,赵某某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来抓我跟欣欣,我们上了车,客车出站走出二百米左右,一辆黑色越野车挡在客车面前,赵某某等共四个人上车拉我和欣欣,我被三个不认识的男子抓着头发拉下车装进越野车里,他们拽不下欣欣就上了越野车,赵某某把我包里的钱都拿走了,说没有钱看我怎么跑。后赵某某和姓李的男的把我拉到胶南东边的一个山上,路上姓李的男子拿电棍吓唬我说要把我埋了之类的话,下车后把我往一棵树下拽,说已经埋了一个女的了,我求饶了,不次不敢跑了。之后他们把我拉到一处工地,赵某某拿着电棍朝我的腿上、胳膊上、脖子上电了几下,吓唬我不让我再跑。之后他们把我拉到帝邦帝城903房间看着我,姓赵的看我二小时左右,姓李的来了,姓赵的出去喝酒了,后欣欣带警察来。我不想卖淫了,但不敢跟他们说,说了他们也不会同意,我就只有偷着跑,赵某某他们抓我回来就是想逼我继续卖淫。我来胶南期间,手机一直开机,但不允许我们跟别人说我们干什么,晚上睡觉的时候姓赵的、姓李的男子会看着我们,不让我们随便出去,走到哪,他们都跟着。出去卖淫时间长的时候他们去接去送。6、证人巢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证言内容一致,另证实赵某某让其接客卖淫,其一开始不同意,后来赵某某一直劝,其提出要出台一台5**元,赵某某同意其才开始接客,其就接了二个客人,总共挣了1400元钱。这次要走,他们抓自己回去是想让其继续卖淫,他们好挣钱提成。我来胶南期间,手机一直开着,但他们会看我们电话以及聊天内容,晚上睡觉的时候他们会看着我们,不让我们随便出去,走到哪,他们都跟着。王某出去卖淫的时候,赵某某去送,姓李的就看着我。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朋友巢某和她朋友王某被骗到胶南卖淫,其过来带她们走时被截住了,就打电话报警。8、证人于某、张某2、刘某、王某某、孙某、李某、陈某的证言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帝邦帝城嫖娼的情况,并辨认了卖淫女。9、辨认照片笔录证实赵某某辨认欣欣和莹莹,王某辨认于某、张某2、刘某、王某某、孙某、李某,巢某辨认陈某的事实。10、扣押笔录和清单证实案发后从李某某手中扣押电警棍1根。11、检查笔录和照片证实从赵某某、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内容进行检查收集情况。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13、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在案。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案供证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崔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的关于其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当时带王某回来是为了要欠款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赵某某事先在经过卖淫女王某、巢某同意的情况下才为其招览、介绍嫖客,没有强迫卖淫的行为,2017年11月7日王某并没有向被告人赵某某表示不愿意继续卖淫,赵某某强行将王某带回住处,既有报复、教训的心理,也有希望王某继续从事卖淫的企图,到被抓获时并没有强迫卖淫的事实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只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不想卖淫并欲乘车回家,被告人赵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带回,并有殴打、胁迫行为,意图使被害人继续卖淫,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害人还未实施具体卖淫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不得假释。被告人赵某某强迫并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被告人李某某强迫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崔某、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8日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8日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8日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惠芳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