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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春碧与陈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碧,陈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黄春碧。被执行人陈永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春碧申请执行陈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户籍地基层组织称被执行人已搬离本地,无法联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永亮应继续向申请人黄春碧返还人民币185000元,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在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哈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