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春碧与陈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碧,陈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黄春碧。被执行人陈永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春碧申请执行陈永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户籍地基层组织称被执行人已搬离本地,无法联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永亮应继续向申请人黄春碧返还人民币185000元,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在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哈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