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康后全与叶兆全陈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后全,叶兆全,陈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107号原告:康后全,男性,汉族,1978年09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叶兆全,男性,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陈粉花,女性,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宜良县。本院在审理康后全与叶兆全、陈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后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陈粉花、叶兆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康后全负担。审 判 长 林 阳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