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康后全与叶兆全陈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后全,叶兆全,陈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107号原告:康后全,男性,汉族,1978年09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叶兆全,男性,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陈粉花,女性,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宜良县。本院在审理康后全与叶兆全、陈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后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陈粉花、叶兆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康后全负担。审 判 长  林 阳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