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练浩与原晓东、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浩,原晓东,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808号原告:练浩,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工作者号码A3701002。被告:原晓东,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工作者号码A3700269。被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建材一条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18995274。法定代表人:朱向华,经理。原告练浩与被告原晓东、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练浩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