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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洪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洪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丽艳,苏家店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辛洪佳,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洪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洪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