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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张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220号原告: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庆城县财政局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被告:张某,住庆城县。原告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庆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