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冬与张金凤、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张金凤,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149号原告:李冬,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金凤,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宏伟,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李冬与被告张金凤、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900),减半收取25元,由李冬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