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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冬与张金凤、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张金凤,杨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149号原告:李冬,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金凤,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宏伟,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李冬与被告张金凤、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900),减半收取25元,由李冬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