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云动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云动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80号原告: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7栋1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杜鹏,公司负责人。被告:四川云动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9层1906号。法定代表人:丁元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云动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云动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云动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果蔬拍档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