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中华、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中华,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25144808-8。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中华,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松,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中华、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截至2016年8月25日被执行人陈中华、王松尚结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期(第13期)借款本金5110.94元,利息92.42元,合计5203.3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陈中华、王松于2016年9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5203.36元。二、被执行人陈中华、王松于2017年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执行人陈中华、王松负担,于2016年9月1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再收退。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查明陈中华名下有苏E×××××汽车,王松名下苏E×××××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8491.8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