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杜建华、高俊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杜建华,高俊荣,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9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白永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杜建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神华神东乌兰木伦煤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高俊荣,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中圣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任四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被告杜建华、高俊荣、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小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