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思雨与蒋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思雨,蒋顺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98号原告:崔思雨,女,汉族,2003年3月16日出生,住睢阳区。法定代理人:崔武进,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同上,系原告崔思雨之父。被告:蒋顺青,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崔思雨与被告蒋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崔思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思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思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思雨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