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兴华,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韶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唐兴华住所地位于荆门市东宝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关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韶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清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