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大余县东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大余县东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261号原告:周丕海。被告:大余县东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林,董事长。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大余县东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丕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大余县东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杨祝青审 判 员  纪晓昕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