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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德志与被告宁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志,宁夏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1048号 原告:徐德志,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村14号51-52室。 被告:宁夏夏,女,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大固店村4区25号。 原告徐德志与被告宁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德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徐德志负担。 审判员  王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