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德志与被告宁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志,宁夏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1048号 原告:徐德志,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村14号51-52室。 被告:宁夏夏,女,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大固店村4区25号。 原告徐德志与被告宁夏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德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徐德志负担。 审判员 王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