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敏与邓书廷、张四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敏,邓书廷,张四化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53号原告:程敏,男,41岁,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东城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邓书廷,男,51岁,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张四化,男,34岁,汉族住涡阳县花沟镇柳东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张四化因刑事案件正被羁押,被告邓书廷因送达地址不明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张四化之间有书面合同,应当把张四化列为第一被告;被告邓书廷因原告的诉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有误,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当补正诉状,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