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骏,陈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骏,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现租住当涂县。被执行人:陈道龙,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现租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骏、陈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骏、陈道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42845.5元,以9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支付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8元、申请执行费2065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骏、陈道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并享有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