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4604何文奎与钟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奎,钟守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604号原告:何文奎。被告:钟守钢。原告何文奎诉被告钟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何文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奎以与被告钟守钢已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