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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4604何文奎与钟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奎,钟守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604号原告:何文奎。被告:钟守钢。原告何文奎诉被告钟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何文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奎以与被告钟守钢已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