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昊斌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昊斌,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481号原告:杨昊斌,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红霞,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1696号金地褐石公馆12号楼。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昊斌诉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昊斌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昊斌撤回对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2.5元。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