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桃芬与石小山、常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桃芬,石小山,常海娟,常铁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第2741号原告:胡桃芬,女,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石小山,男,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常海娟,女,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常铁良,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桃芬诉被告石小山、常海娟、常铁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桃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桃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