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1069号原告:代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年底相识。2012年6月8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14年5月份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并没有分居太久,2016年4月,原、被告还在一起生活。且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存在,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6月8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7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我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办理登记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挽救婚姻和慎重考虑的机会,希望双方在本次诉讼之后,多多念及对方的美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积极交流,努力沟通,互谅互让,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代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继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