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国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顾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顾小峰,刘国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主要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黄春涛,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小峰,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芬,女,195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思屹,江苏吴伯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顾小峰因与被上诉人刘国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及顾小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的10年护理费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国芬已在一审判决前半月死亡,本案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本院查明,本案一审原告刘国芬于2017年2月2日死亡,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国芬593829.44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本案中,刘国芬在一审过程中死亡,依法应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迳行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1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