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向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向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500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信来。委托代理人:吴玲。委托代理人:陈宇。被告:徐向桃。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