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8时30分,商水县公安局大武乡派出所民警巡防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附近荒地内种植罂粟苗67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670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