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浏阳市浩瑞出口烟花制造厂、黄勇、张端洪、谢伟英、张彩玲、黄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浩瑞出口烟花制造厂,张端洪,谢伟英,张彩玲,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浏阳市浩瑞出口烟花制造厂。投资人黄勇。被执行人张端洪。被执行人谢伟英。被执行人张彩玲。被执行人黄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垫付款24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伟英与案外人廖亿球、周红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被执行人谢伟英所有的在浏阳市石霜北路123号碧桂园岭秀三街1栋101号产权证号为711010068号的房产以1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廖亿球(身份证号码330224197702172713)、周红(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12100027)共同所有(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所得价款扣除所欠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支行的抵押贷款外,剩余价款用于偿还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欠款。该协议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支行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裁定书(浏执保字第112号查封,湘01**执2660号执行裁定书续封)对谢伟英所有的在浏阳市石霜北路123号碧桂园岭秀三街1栋101号产权证号为711010068房产的查封;二、原谢伟英所有的在浏阳市石霜北路123号碧桂园岭秀三街1栋101号产权证号为7110100**号房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廖亿球(身份证号码330224197702172713)、周红(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12100027)共同(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廖亿球、周红时转移;三、买受人廖亿球、周红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