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寿军申请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寿军,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马寿军,男,回族,生于1968年7月8日,住四川茂县。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寿军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再审,协商后申请执行人马寿军书面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7)川3223执4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秦金涛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