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中庆、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庆,许芳,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庆,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许芳,女,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明。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王中庆、许芳申请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申请人王中庆、许芳办理房产证。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