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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6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某,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驾驶牌号为沪GV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南祝路慢速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至进周祝公路北约100米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行走进入慢速车道内停留的行人苏某某,致被害人苏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郁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郁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郁某某的家属自愿帮助被告人郁某某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张某2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单详细内容、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补偿以及谅解情况等,对被告人郁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郁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艳利审 判 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