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君梅与廖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君梅,廖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99号原告:吕君梅,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廖原,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吕君梅与被告廖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吕君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君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君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吕君梅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