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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黄水务局诉内黄县改红枣乡洗车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水务局,内黄县改红枣乡洗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水务局,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内黄县改红枣乡洗车行,住所地:内黄县。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黄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内黄县改红枣乡洗车行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黄县水务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0527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