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3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雒虹媛与周洪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虹媛,周洪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雒虹媛,女,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周洪陵,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雒虹媛与被执行人周洪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洪陵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泰和花园6栋405房产(房产证号:20××77,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暂无法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洪陵名下的银行存款29988.2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9643.55元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债务;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洪陵名下粤B×××××号车辆,查封为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因该车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分;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