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林林、薛瑞锋、薛世红与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林,薛瑞锋,薛世红,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杨林林,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寺沟。申请执行人薛瑞锋,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寺沟。申请执行人薛世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寺沟。被执行人马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义合镇西直沟村。杨林林、薛瑞锋、薛世红与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维持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42号民事判决书。二、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曹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四、曹伟垫付的30000元,在保险理赔款中予以扣除,返还给曹伟。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马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林林、薛瑞锋、薛世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由马伟妻子王春莲提供执行担保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