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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叶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叶龙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叶龙,男,1953年5月2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叶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叶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赵叶龙在位于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与通州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侧的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17年4月14日,古楚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到达现场,对被告人赵叶龙非法种植的罂粟依法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1412株。另查明,被告人赵叶龙于2017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叶龙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罗用玲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抽样送检记录、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被告人赵叶龙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叶龙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叶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叶龙系初犯,所种罂粟已被铲除,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叶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莹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