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宏与李保洲、王永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李保洲,王永祥,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96号申请人:许宏,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李保洲,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永祥,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老税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该公司董事长。许宏与李保洲、王永祥、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2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4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6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祥名下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一户,余额不足以执行。3、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永祥,询问其本人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了解到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在丰县华山镇有在建房产,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保洲、王永祥、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5月31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