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炎甫、王岚诉祝嘉志、吴秀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炎甫,王岚,祝嘉志,吴秀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581号原告:王炎甫,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岚,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嘉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兴,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兴,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炎甫、王岚诉被告祝嘉志、吴秀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炎甫、王岚撤回对被告祝嘉志、吴秀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力文 百度搜索“”